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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(香港法例第 59 章)
來源:http://www.hrexchange.com.hk  時間:2007-05-11 17:48:36.0

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》為保障工業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訂定條文。 

涵蓋範圍 
這條條例適用於工業經營,即工廠、建筑地盤、食肆、貨物 及貨櫃搬運經營、維修工場和其他工業工場。 

一般責任 
這條條例對東主及受雇於工業經營內的人士委以一般責任,以確保工業經營內的工作安全和健康。 

  1. 每名東主該採取以下措施,照顧他在工業經營中雇用的所有人的工作安全及健康: 
    • 提供及維持不會危害安全或健康的作業裝置及工作系統﹔ 
    • 作出有關的安排,以確保在使用、處理、貯存或運載作業裝置或物質方面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﹔ 
    • 提供所有所需的資料、指導、訓練及監督,以確保雇員的安全及健康﹔ 
    • 提供及維持安全進出工作地點的途徑﹔以及
    • 提供及維持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環境。 
  2. 工業經營的每名受雇人士,也該透過以下措施促進工作安全及健康: 
    • 照顧工作地點中他本人及其他人的安全及健康﹔ 以及 
    • 使用由東主提供的任何設備,或遵照東主訂定的 制度或工作方式工作。 

工場的呈報

  • 任何管理及控制工廠或其他工業機構(建筑地盤除外) 的人,該在任何操作進行前,以指定表格(可到職業安全行動科各區辦事處索取)向勞工處處長呈報有關資料。
     
  • 倘工場的資料,例如名稱、地點或工業工序日後有任何改變,該以指定表格 (可到職業安全行動科各區辦事處索取)向勞工處處長呈報。
     
  • 根據《建筑地盤(安全)規例》,承建商該在建筑工程展開後 7 天內,以書面向處長呈報有關資料。
     
附屬法例
根據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》所制訂的 30條附屬規例,就工廠、建筑工程地盤、食肆、貨物及貨櫃搬運經營,以及其他工業工場各類危險工作的情況訂定條文。附屬規例亦就各種工作情況、工業裝置和機器,以及工序和物質訂明詳細的安全健康標準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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