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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員補償條例(香港法例第 282 章)
來源:http://www.hrexchange.com.hk  時間:2007-05-11 17:49:00.0
雇員補償條例》就雇員因工受傷制定一個不論過失及毋須供款的雇員補償制度。該條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: 

適用範圍

  • 雇員因工及在雇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,或患上《雇員補償條例》所指定的職業病,雇主有責任支付補償﹔
  • 《雇員補償條例》一般適用於根據雇傭合約或學徒合約受雇的雇員。由香港雇主在本港雇用,而在外地工作時因工受傷的雇員,也受保障。

評估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

  • 兩級制評估委員會─普通評估委員會及特別評估委員 ─負責評估雇員因工傷所須缺勤的期間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。

主要的補償項目:

  1. 致命個案的補償金額
    已故雇員的年齡 補 償 金 額
    40歲以下 84個月的收入* 或303,000 元,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
    40歲至56歲以下 60 個月的收入* 或303,000 元,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
    56歲或以上 36個月的收入*或303,000 元, 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
    * 計算死亡補償所採用的每月收入以港幣21,000元為上限

  2. 致命個案的殯殮費和醫護費
    任何人士如曾支付因工遭遇意外而死亡的雇員的殯殮費和醫護費,有權向死亡雇員的雇主申索發還有關的費用,但可獲付還費用的數額以35,000元為限。(這只適用於在2000年8月1日或之後發生的意外。)
    按此可查閱「怎樣申請雇員因工死亡補償」有關資料

  3. 雇員因受傷導致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
    受傷雇員的年齡 補償金額
    40歲以下  96個月*的收入或344,000元 ,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
    40歲至56歲以下  72個月*的收入或344,000 元,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
    56歲或以上 48個月*的收入或344,000元 ,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
    * 計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所採用的每月收入以港幣21,000 元為上限 

按期付款

  • 雇員可由暫時喪失工作能力(放取工傷病假)的日期起,收取按期付款達24個月。按期付款的計算方法如下: 
    (發生意外時的每月收入 - 在意外後的每月收入)x 4/5
  • 若雇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超過24個月,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收取按期付款的期限,但延長期限不可超過12個月。 

醫療費
  • 雇主須負擔雇員的工傷醫療費,每日最高數額分別為:
    1. 住院或門診治療:每天港幣200元﹔
    2. 同一天接受住院及門診治療:每天港幣280元。 

解決工傷個案的途徑
  • 視乎個案情況 ,工傷個案可循下列途徑解決 : 
    • 直接支付補償 
    • 直接解決 
    • 以簽發証明書方式解決 
    • 由法院裁決 

強制保險
  • 雇主必須按規定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,以承擔其根據《雇員補償條例》及普通法就雇員因工受傷所要負的法律責任。 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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