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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員補償條例(香港法例第 282 章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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雇員補償條例》就雇員因工受傷制定一個不論過失及毋須供款的雇員補償制度。該條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:
適用範圍
- 雇員因工及在雇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,或患上《雇員補償條例》所指定的職業病,雇主有責任支付補償﹔
- 《雇員補償條例》一般適用於根據雇傭合約或學徒合約受雇的雇員。由香港雇主在本港雇用,而在外地工作時因工受傷的雇員,也受保障。
評估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
- 兩級制評估委員會─普通評估委員會及特別評估委員 ─負責評估雇員因工傷所須缺勤的期間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。
主要的補償項目:
- 致命個案的補償金額
| 已故雇員的年齡 |
補 償 金 額 |
| 40歲以下 |
84個月的收入* 或303,000 元,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|
| 40歲至56歲以下 |
60 個月的收入* 或303,000 元,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|
| 56歲或以上 |
36個月的收入*或303,000 元, 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| * 計算死亡補償所採用的每月收入以港幣21,000元為上限
- 致命個案的殯殮費和醫護費
任何人士如曾支付因工遭遇意外而死亡的雇員的殯殮費和醫護費,有權向死亡雇員的雇主申索發還有關的費用,但可獲付還費用的數額以35,000元為限。(這只適用於在2000年8月1日或之後發生的意外。) 按此可查閱「怎樣申請雇員因工死亡補償」有關資料
- 雇員因受傷導致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
| 受傷雇員的年齡 |
補償金額 |
| 40歲以下 |
96個月*的收入或344,000元 ,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|
| 40歲至56歲以下 |
72個月*的收入或344,000 元,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|
| 56歲或以上 |
48個月*的收入或344,000元 ,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| * 計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所採用的每月收入以港幣21,000 元為上限
按期付款
- 雇員可由暫時喪失工作能力(放取工傷病假)的日期起,收取按期付款達24個月。按期付款的計算方法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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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發生意外時的每月收入 - 在意外後的每月收入)x 4/5 |
- 若雇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超過24個月,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收取按期付款的期限,但延長期限不可超過12個月。
醫療費
- 雇主須負擔雇員的工傷醫療費,每日最高數額分別為:
- 住院或門診治療:每天港幣200元﹔
- 同一天接受住院及門診治療:每天港幣280元。
解決工傷個案的途徑
- 視乎個案情況 ,工傷個案可循下列途徑解決 :
- 直接支付補償
- 直接解決
- 以簽發証明書方式解決
- 由法院裁決
強制保險
- 雇主必須按規定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,以承擔其根據《雇員補償條例》及普通法就雇員因工受傷所要負的法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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